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发改循环〔2020〕24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企业塑料污染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 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
开展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不符合我省“禁塑令”规定和已纳入淘汰产品目录的塑料制品。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产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0年底,省会西宁城市建成区的文化和旅游餐饮及服务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海东市城市建成区和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到2025年底,上述文化和旅游餐饮及服务场所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全省范围内的旅游星级饭店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西宁市和海东市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内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西宁市、海东市和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区域内县城的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内旅游星级宾馆等场所不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范围内所有旅游饭店、民宿。
(三)强化执法监督,务求实效。
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要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
二、相关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督查力度,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要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纳入A级景区、旅游星级宾馆、绿色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旅游民宿评定、复核的范畴。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围绕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分析评估各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可操作、有实效的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强化行业监管。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扩大公众知晓率。引导全民培养绿色消费、文明消费、节约使用、循环利用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扩大公众知晓率。通过政策图解、短视频等多种形式深入介绍文化和旅游企业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法规、典型做法的推广力度,提高公众对塑料污染危害性的认识和参与塑料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文化和旅游企业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工作总结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 龙建武
电 话:6138250